公司職員買鋼材 寫欠條未蓋公章惹百萬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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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項目部質檢員張某,購進一批鋼材用于項目建設,而后寫下一張結欠條,稱欠供貨方180萬余元,但欠條上只有他的簽名,沒有公司公章。由于沒有還款,張某及其所在的建筑公司被告上法庭,…
建筑公司項目部質檢員張某,購進一批鋼材用于項目建設,而后寫下一張結欠條,稱欠供貨方180萬余元,但欠條上只有他的簽名,沒有公司公章。由于沒有還款,張某及其所在的建筑公司被告上法庭,鯉城法院一審認為,欠款應由建筑公司償還。近日,泉州中院終審駁回一審判決,改判由張某償還欠款。
【案情回顧】
購買鋼筋未還款 質檢員及公司被告
2012年,泉州一建筑公司承建泉州一公租房建設工程,張某曾是該項目部質檢員。
鯉城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5月,張某代替該公司,向陳某購買一批鋼筋,用于該工程建設,該公司隨后轉賬30萬貨款。同年8月,張某出具一份“結欠條”,確認因建設上述工程,欠陳某鋼筋款180萬余元,承諾于當年12月3日前結清。
然而,該公司、張某均未按約還款,雙雙被推上被告席。法庭上,該公司力證己方無責,并亮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稱張某等人已在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中除名,因此欠款系其個人行為,公司無需承擔。
鯉城法院認為,即便事后張某被公司除名,但他并未更改上述合同的相關內容,這導致陳某有理由相信,張某對公司有代理權。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陳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鯉城法院一審認定,應由該公司承擔相應還款責任。
【終審判決】
欠條未蓋公章 質檢員應擔責
該公司不服,隨即上訴至泉州中院。
二審庭審中,陳某舉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結欠條,證明張某確是該公司員工,及雙方存在貨物交易。但中院查明,陳某舉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為復印件,且關于張某等職務身份是手寫,且非項目經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員。而結欠條中,只有張某簽名,并無該公司公章。
中院認為,在上述交易過程中,張某的職務是否有權代表該公司,陳某應向該公司進行核實,但其未能舉證。因此,本案違背日常交易常理,陳某對交易對象的認識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中院終審認定,張某向陳某出具結欠條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行為,而是個人行為,因此,張某應依法向陳某還款180萬余元。
【名詞解釋】何謂“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舉可以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