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日前審議了《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對山西省安全生產相關工作予以詳細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非法違法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萬元罰款。 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處以100萬元罰款。 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不過,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省人大授權省政府制定非法礦山企業處罰規定,非法違法煤礦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應當堅決打擊取締,建議修改或刪去上述條款。 《條例(草案)》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或者受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