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債“全面開花” 單月發行量近千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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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的企業債,到短融、中票,再到新崛起的定向工具和資產支持票據,地方融資平臺及準平臺公司的身影無處不在,城投類債券已經在中國債券市場上全面開花,有效填補了平臺貸款降舊控新所帶來…
從傳統的企業債,到短融、中票,再到新崛起的定向工具和資產支持票據,地方融資平臺及準平臺公司的身影無處不在,城投類債券已經在中國債券市場上“全面開花”,有效填補了平臺貸款“降舊控新”所帶來的資金缺口。
數據統計,2012年8月,各類城投債累計發行量達到1045.6億元,扣除因交易場所不同導致的重復計算因素之后,累計發行89只,金額仍高達860.6億元。
分類來看,企業債“城投化”趨勢日益顯著,突破了40%凈資產紅線的定向工具,儼然成為曾多次發債的大型平臺公司的“香餑餑”,而最新問世的資產支持票據,亦由城投拔得頭籌。
接近監管部門的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指出:“平臺貸款規模龐大,可以說是當前銀行體系的最大陰影。在監管層面,本來就有通過債券市場的這個口子,以緩解地方融資平臺流動性風險的考慮。”
企業債“城投化”
作為我國發展最早的信用債品種,在短融、中票和公司債出現之前,企業債基本是各類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的唯一通道;當時平臺公司本身就不多,市場并沒有形成城投債這一概念。
地方融資平臺的崛起始于2008年末,當時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各類平臺公司迅速涌現,紛紛搶灘債券市場,企業債發行規模從2008年開始出現井噴。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數據顯示,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企業債累計發行量分別為2366.90億元、4252.33億元、3627.03億元。
這一放量勢頭在2011年被迫中止。去年夏天,川高速、云南公路等發行人爆發了信用風險事件,信用債市場被拖入大熊市,投資者一度對城投債“聞之變色”,企業債一級市場因此停擺數月,全年發行量降至2485.48億元。
進入2012年,以城投為主體的企業債發行出現報復性反彈,3月份更是達到高點,當月企業債發行量逾千億元,城投類企業債發行量高達647.5億元,創下歷史紀錄。
企業債“城投化”趨勢由此步入巔峰。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企業債共發行97只,其中城投債為71只,占比達到73.20%,平均每10只新發企業債至少7只是城投債。
據鵬元資信評估公司統計,2002年,在全部企業債當中,城投債只數占比僅為18.18%,規模占比則為9.52%;2008年,城投債只數占比達到29.58%,規模占比達到15.34%;到2009年,這兩項比例分別飆升至58.42%和36.87%,此后一路走高。
據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8月份共有41家發行人公布了企業債發行材料,除了鐵道部、寶鈦集團、江蘇飛達,其余38家發行人均為城投類企業;本周以來,共有9家企業債發行人公布材料,清一色的是城投企業。
與此同時,隨著城投債的不斷擴容,中低評級的地級市和區縣級城投開始占據主體。本報記者此前了解到,發改委正在醞釀放開非百強縣發行企業債,城投債規模有望進一步放量。
轉投交易商協會
著平臺公司資金饑渴的加劇,僅靠企業債已經無法滿足其胃口了。“對于一般城投,在發行過一次企業債之后,想要再次申請發行會比較困難,因為大量從未發行的城投還在排隊呢。”一位券商債券承銷部門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為了控制城投債規模,發改委去年初出臺了“211規則”。具體而言,省會城市(含副省級城市)同時最多可向發改委申報審核2家城投債項目;地級市(含自治州)、全國百強縣同時最多可申報審核1家;直轄市不受上述限制,但所屬任一區僅可同時申報1家。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多次公開發債,許多大型平臺公司開始逼近凈資產40%紅線,不得不尋找私募發行渠道。而去年4月底問世的銀行間私募債——定向工具,恰好能夠滿足其需求。
從2011年末開始,交易商協會的態度悄然轉變,從短融、中票到定向工具,均開始向地方融資平臺敞開大門,包括地級市和區縣級城投。接近交易商協會的人士向記者表示:“這是監管賽跑之下,交易商協會推動債務融資工具擴容的結果,也是響應‘穩增長’號召,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的重要舉措。”
僅在8月份,湘高速、閩交運、甘公投、甘電投和洪市政等發行了短期融資券;鎮江城投、安徽高速、豫交投、京國資等發行了中期票據;相形之下,定向工具增長更為迅猛,發行人包括西安城投、紹興交投、蘇州城投、南京國資、濱海建投、合肥建投、青海國投等。
上海清算所統計信息顯示,整個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共發行了40只定向工具,累計規模逾600億元,為誕生以來單月發行新高,并且超過了同期短融、超短融、企業債和公司債發行量,僅次于中票。
“為了穩定經濟增長,確保融資平臺資金鏈不致斷裂,在平臺貸款嚴格受限的情況下,城投債供給放量成為必然。”一位券商固定收益研究員指出。
上述接近交易商協會的人士則稱:“我國幾乎所有發行人都是國資背景,某種程度上都可以稱之為平臺,所以不能因為是平臺公司就不允許其發債,應該關注的是平臺公司是否符合‘六真’原則,是否具備良好的償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