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加強平臺貸監管 近200家公司被列入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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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草擬了一份《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這份討論稿重申,將對平臺貸款實行總量控制■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防范融資平臺變相融資…
■銀監會草擬了一份《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這份討論稿重申,將對平臺貸款實行總量控制
■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防范融資平臺變相融資
■文件也明確提出,對于平臺貸款不搞“一刀切”,繼續提升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以及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合理資金需求的支持力度
政府融資平臺風險近年來成為銀監會最為關注的風險之一。不過,消息人士透露,盡管各部門對于平臺公司的管理力度持續加大,但去年以來,被列入銀監會名單的平臺公司仍然新增接近200家。
記者查閱了個別省份的名單,自身現金流無法覆蓋債務本息(即平臺風險定性為“無覆蓋”)的公司數量最多,幾乎占到了該省平臺公司的近5成。而大部分省份的情況相對較好,最好的省份“無覆蓋”占比不到2%。盡管化解工作一直在持續,但平臺公司潛藏的風險仍未消退。
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近日,銀監會相關部門就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風險問題,草擬了一份《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這份討論稿重申,將對平臺貸款實行總量控制。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防范融資平臺變相融資。但文件也明確提出,對于平臺貸款不搞“一刀切”,繼續提升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以及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合理資金需求的支持力度。
要求銀行控制平臺貸款占比
據記者了解,對于平臺貸款,銀監會早在2012年初就提出了總量控制的要求。而在此次的文件中,銀監會仍然要求各銀行在年度信貸計劃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資平臺貸款規模,且融資平臺貸款余額較2011年末不得增加。據此前記者了解的數據,2011年9月末,平臺貸款的余額為9.1萬億,而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近日透露,目前平臺貸款的余額約為9.3萬億。
除了總量控制的要求之外,銀監會還擬對銀行平臺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重做出限制。根據文件,銀監會要求各銀行要確保平臺貸款占比不超過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切實防止銀行信貸資產在融資平臺領域的過度集中。招行2012年半年報顯示,截至去年6月末,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占該行貸款總額的6.14%,較上年末下降1.31個百分點。
此外,銀監會還擬設立資產負債率紅線。對資產負債率高于70%的平臺發放的貸款,在全部平臺貸款中占比不得超過35%;對資產負債率高于80%的平臺貸款,要逐步壓縮,不得新增,確保其在全部平臺貸款中占比不得超過15%。
文件還要求,各銀行要繼續對融資平臺按照“支持類、維持類、壓縮類”進行信貸分類,完善分類標準,做好信貸規劃。信貸分類結果上報監管部門后,本年度內不得進行調整。不得向“維持類”融資平臺新增貸款、不得向“壓縮類”融資平臺新發放貸款。
力保省級平臺及重點在建續建項目
盡管銀監會要求各銀行要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實施貸款結構調整和風險緩釋。但并非禁止向所有的平臺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根據文件,銀監會允許銀行提升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以及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合理資金需求的支持力度,壓縮縣區級平臺及高資產負債率平臺的貸款規模。
據透露,銀監會要求各銀行應充分考慮融資平臺管理水平和償債能力,新增貸款應主要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融資平臺和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市級平臺新增貸款應主要用于支持省會城市設立的平臺;對財政收入較低、負債水平較高的非省會城市的地市級平臺以及各地區縣級平臺,應減少貸款發放,加大清收力度。各銀行要確保省級平臺貸款占比不低于上年水平,縣、區級平臺貸款占比不高于上年水平。
在具體的貸款投向方面,仍按平臺管理類的新發放貸款的投向主要包括: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費公路項目;二是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通過且資本金到位的重大項目;三是列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四是公租房、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五是農發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農田水利類項目;六則是工程進度達到60%以上,且現金流測算達到全覆蓋的在建項目。
要求金融機構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
盡管未如市場傳聞中的,銀監會將禁止銀行購買融資平臺公司債券。但文件的確對于金融機構持有平臺債券做出了相對嚴格的規定。文件明確提出金融機構應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同時,也再次強調了各銀行不得為融資平臺發行債券提供擔保。
據了解,前年以來,銀行貸款對融資平臺公司逐漸收緊,平臺公司轉而尋求其他的融資渠道。其中,發行債券是較為普遍的一種方式。而這些債券的購買者主要是銀行。而為了防范風險留在銀行體系之中,銀監會在文件中要求各銀行將購買持有融資平臺發行債券的審批權限上收至總行,實行總行統一授信、全口徑監控和逐筆審批。這在一定程度上將逐漸降低銀行的購買力。
而為防范融資平臺變相融資。銀監會要求各銀行不得對未納入“名單制”管理的經濟實體發放任何形式的,由財政性資金承擔直接或間接還款責任的貸款。
此外,據介紹,銀監會要求銀行對今年到期的融資平臺貸款逐筆明確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并于4月15日前上報各銀監局和各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