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起草貿易新規 填補國內法空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瀏覽:次|評論:0條 [收藏] [評論]
中歐的光伏談判正在緊要關頭,國內一部新的關于貿易爭端解決的法規草案悄然問世。5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
中歐的光伏談判正在緊要關頭,國內一部新的關于貿易爭端解決的法規草案悄然問世。
5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的截止日期為6月12日。
該征求意見稿由商務部負責起草,內容共十條,主要目的是規范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的執行工作。
“該法規主要是對我國貿易爭端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呂曉杰說,“我國的行政機關不能直接根據世貿組織的裁決做出決定,而未來暫行規則的出臺則為其提供了國內法依據。”
迄今為止,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有近12年的歷史。“在此時起草這樣的法規,主要是中國近期遇到的該領域問題增加,需要有明確的法規對執行程序做出規范。”北京律協WTO與反傾銷專業委員會主任蒲凌塵律師說。
填補國內法依據
在中國入世后近12年的歷程中,大致經歷了兩個不同階段。在中國加入WTO后的前六年“過渡期”里,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屈指可數。但過渡期結束之后,從2007年開始,中國面臨的貿易爭端出現了大幅度的增長。
截至2011年入世的十年里,中國作為爭端方參與了世貿組織30起案件,其中僅有3起發生在前六年當中。
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一旦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裁決,尤其是對中國不利的裁決,中國政府就需要對有關政策和措施進行修改或取消。
此前依據世貿組織的裁決,中國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著作權法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不符合WTO規則。而就在不久前,世貿組織對美國訴中國取向電工鋼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案做出終裁,裁定中國貿易救濟調查機關的做法違背了相關世貿規則。
在商務部暫行規則的征求意見稿公布前,中國政府已經對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著作權法等進行了修改。
“如果是對政策、法律的裁決,那么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修改就可以了。但行政機關"雙反一保"的舉措屬于行政行為,修改行政行為的決定需要依照法律進行,但世貿組織的裁決不能直接成為依據。”呂曉杰說。
暫行規則的出臺,則正是要填補這一法律依據的空缺。暫行規則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即表明,“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爭端裁決”(即“雙反一保”措施),制定本規則。
商務部可再調查
按照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與世貿組織協定相一致的,商務部可以依法建議或者決定修改、取消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決定采取其他適當措施。
“近年,我國面臨的貿易爭端正在增加。這個暫行規則重要的一點就是,它明確規定了面對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裁決,政府部門應該采取怎樣的程序來執行。”蒲凌塵說,
按照征求意見稿,商務部可在決定前對案件進行再調查,并需要通知案件利益相關方;得出結論后,還要給予相關方合理時間提出評論意見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對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不溯及既往是WTO爭端解決的基本原則。它的意思是,在終審裁決做出之前已征收的稅款不必再退還企業,只要在裁決之后做出相應的調整即可。”中倫律師事務所“雙反”專業律師徐錚說。
關于暫行規則的適用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適用范圍包括正式實施以后生效的裁決,以及實施前生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裁決。
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貿易協定的爭端解決條款作出的裁決,要求我國的“雙反一保”措施與該協定相一致的,也將參照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