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擬調整銀行設立門檻 規范民間資本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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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9日表示,將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與舊版相比,9日公布的2013年版征求意見稿中,放寬了對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條件,對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起“門…
銀監會9日表示,將對《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與舊版相比,9日公布的2013年版征求意見稿中,放寬了對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條件,對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起“門檻”取消工商登記要求,要求入股來源為自有資金;分析稱此舉將規范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境內非金融及購設立中資銀行門檻對比
取消境內金融機構發起人資本充足率要求
和舊版相比,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要求有所放松,去掉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以及“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的要求。
也就是說,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境內金融機構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不再有其他硬性指標。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9日表示,監管部門降低境內金融機構發起銀行的“門檻”,可能會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向中小型、區域性的銀行領域發展,這也是其未來發展的契機。
外資發起人條件趨嚴
征求意見稿中還上調了境外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而此前為8%;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求不變,為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郭田勇認為,監管部門上調境外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水平可能出于防止境外風險向境內輸入的考慮。境外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工具更為復雜,在境內設立銀行后境內外之間資金進出更頻繁,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是為了防止風險擴散。
境內非金融機構必須以自有資金設立銀行
而對于境內非金融機構,準入條件則“有松有緊”,一方面取消了舊版規定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要求,但發起人的入股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且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的企業不得做發起人。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9日表示,上述舉措進一步規范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條件。由于很多民間資本集中在自然人手中,并沒有去工商部門登記,以前的規定就限制了這部分資金的進入,而新修訂的內容相當于進一步放寬了準入門檻。
而對于新增加的限制性條件,他也認為是控制風險的必要措施。“銀監會要求民營銀行發起人承諾風險兜底,而自有資金就是保證”。郭田勇也表示,必須要讓真正有實力的、不能摻水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7月底表示,自擔風險民營金融機構的要義在于發起人承諾風險兜底,避免經營失敗損害存款人、債權人和納稅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