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企業兼并重組難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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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兼并重組一直被看作是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增強競爭力的一劑良藥。國家多次出臺提高鋼鐵產業集中度的相關政策,然而,鋼鐵行業的重組卻步履維艱,出現了越兼并重組產能越快速擴張…
近年來,兼并重組一直被看作是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增強競爭力的一劑良藥。國家多次出臺提高鋼鐵產業集中度的相關政策,然而,鋼鐵行業的重組卻步履維艱,出現了越兼并重組產能越快速擴張、產業集中度不升反降的怪事兒。有專家學者甚至表示:“在過去的幾年時間里,我國鋼鐵企業的兼并重組幾乎都是失敗的!
筆者在采訪和調查中發現,很多大型鋼鐵企業,包括一些央企在內,對新一輪的鋼鐵企業兼并重組表現得慎之又慎,有的大型鋼企甚至已經明確表示,今后將不再兼并重組和擴大規模。這些新的變化,有可能給國家12部委《關于加快重點行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實施,帶來新的問題,應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強頂層設計,使兼并重組切實可行,更加具有實際可操作性,以推動我國鋼鐵工業的健康發展。那么,當前鋼鐵企業為什么不愿積極參與新一輪兼并重組?鋼鐵企業兼并重組的難點又在哪里呢?
制約鋼企兼并重組的內外部因素
鋼鐵企業進行成功的兼并重組要靠內外部因素的合力。但在當前情況下,企業的內外部都存在著一些不利因素,制約著兼并重組的進行。
其中,不利的外部因素包括:
一是政策法規有待完善。除了《指導意見》外,國家還沒有出臺有關兼并重組的實施細則、政策法規,以及其他系統性的、可操作性的文件,我國的兼并重組幾乎還是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初始階段。
二是執行力有待加強。國家產業政策對當地兼并重組的扶持缺少執行力,缺乏有效的措施來保證兼并協議中的各項條款的落實。如一些企業在兼并以后并沒有獲得當初商定的稅收優惠,當地銀行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等支持力度也有所減弱。還有一些企業兼并重組的背景是“強壓式”或“拉郎配”式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地方領導人的調整和變化,政策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如對地方政府有利的事,還是按照過去的方式來管理企業,地方政府認為對其不利的方面,就開始拖延和推諉。一些企業兼并重組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的改變,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難度也相應加大了。即便一些本省內部企業間進行的兼并重組,也存在機制不活的問題。
三是資本市場有待健全。當前配套融資工具比較單一,融資工具的創新性還不強。進行重組要經過各層面的許可和審批。建議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減少審核環節,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與融資同步操作,實行“一站式”行政許可程序。同時,可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不利的內部因素包括:
一是水土不服。兼并初期的企業并不能被看作是一個整體,而更像嫁接的結合體,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和探索。在人力資源的重新組合、部門職能的重新劃分、考核獎勵機制等方面,如果被兼并企業不能適應重組后的要求,公司整體的競爭力則會大打折扣,影響了兼并重組效果的發揮。
二是前期準備不充分。一些兼并企業對原企業的前期調研工作不深、不透、不夠、不細致,取證工作不扎實,在兼并過程中想“甩包袱”,采取“打包式”的運作。但終因種種原因沒有處理好原來企業的遺留問題,影響到重組后企業的生產運營。如有些債權的清理、債務的回收都沒有及時去做,結果兼并以后形成了法律糾紛;還有些企業辦的社會機構,由于前期沒有理清產權界限,也給兼并后的企業造成麻煩。
對于鋼鐵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和建議
一是希望地方政府能繼續對被兼并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為企業保駕護航,簡化行政審批項目和手續,為企業減政放權;跨地區兼并重組企業所在的不同地方的地方政府,也應該建立互相定期進行溝通和對話的機制,加強推進協調機制,建立推進時間表,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是呼吁國家要切實重視鋼鐵企業的兼并重組,在調控方面出臺的措施應更加切實可行。
三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也要公開、透明,及時進行溝通和對話,在適當的時候,發揮政府這只有形之手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