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 抑制亂收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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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征收、使用、監管等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請和審批程序…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征收、使用、監管等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請和審批程序、征收和繳庫、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財政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26日表示,此次出臺《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從制度上全面系統地規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為,推動中央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職責,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國共設立了鐵路建設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等31項政府性基金,對促進相關領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等發揮了積極作用。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盡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斷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種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義不明確,存在以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的現象。二是越權設立政府性基金問題屢禁不止,加重了社會有關方面負擔。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盡規范。
此次出臺的《辦法》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或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凡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政府性基金應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據悉,為加強對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財政部每年都向社會公布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審查和監督。
對此,《辦法》進一步要求,今后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決算,逐級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分別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辦法》強調,對違反規定設立、征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