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范1.8萬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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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項、管理到監督,政府性基金將結束無章可循的時代。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或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
從立項、管理到監督,政府性基金將結束無章可循的時代。
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必須報財政部審批或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凡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此外,對政府性基金的定義、申請和審批程序、征收和繳庫、預決算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各方面,《辦法》均作了系統規定。
“這是第一份關于政府性基金的權威指導性規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朝才對本報記者表示。
財政部表示,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存在三大問題: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義不明確,存在以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的現象;二是越權設立政府性基金問題屢禁不止,加重了社會有關方面的負擔;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盡規范。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財政系主任、財稅研究所所長曾康華對本報記者表示,《辦法》正是主要加強對地方性政府性基金項目在立項審批和預算執行上的管理,以實現政府性基金體系的進一步規范化。
規范地方政府性基金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2010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情況》,目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基金共43項,其中按收入歸屬劃分,屬于中央收入的基金9項,屬于地方收入有20項,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共14項。
“目前中央級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尚較規范,而地方歸屬的政府性基金管理則比較混亂。”中國社科院財貿科學研究所財政研究室研究員張德勇說。
2009年,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18335.04億元,其中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2507.67億元,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級收入15827.37億元。地方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占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的絕大部分。
《辦法》規定,對于主要的中央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國務院所屬部門需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而地方各級政府申請立項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新的規定相當于把政府性基金的立項審批權力上升到了至少省一級的層面。”曾康華表示。而目前,各級政府都不同程度地享有政府性基金設項征收的權力。
《辦法》強調,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基金,要確保其專款專用。此外,政府性基金應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曾康華表示,原則上政府性基金應是專款專用,但相當一部分行政機關將其看作可供自由挪用的資金源,由此滋生了許多尋租空間。“許多地方小金庫中,很大一部分便來自于地方性政府基金。”
不過,張德勇認為,雖然地方政府性基金一直管理不善,但在目前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情況下,從另一角度上緩解了地方財力緊張。
基金收入:三分財政有其一
財政部在對《辦法》的解釋中提出,加強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亦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曾康華告訴記者,政府性基金最早來源于一部分的行政費用納入基金名目,用作專款專用而產生。
“納入基金管理比原來的行政收費相對規范,但仍有人為操縱、改變征收標準和變相增加征收名目的空間。”曾康華說,加強其管理規范是必然選擇,基于政府性基金獨立于稅收外的本質和我國財政收入以稅收為主的考慮,基金的規模須限定在一定范圍內。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府財政統計手冊》的標準,中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包括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構成了政府收入的全口徑。
“我國目前財政收入的統計和公布都是窄口徑的,我們通常看到的財政收支數字,并不包含政府性基金預算這塊收入。”張德勇說。
而根據2010年8月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作的《今年以來預算執行的情況的報告》中披露,今年1-7月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18061.98億元,同比增長146.6%,占同期財政收入的35.5%。
事實上,財政部《編制情況》中也已提出,下一步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工作方向之一,即為控制基金規模。按照“正稅清費”原則,研究用資源稅取代或吸收相關基金項目,清理到期的基金項目,依法從嚴審批設立新的基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