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強電煤價格調控 建電煤價格月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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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網消息,為進一步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穩定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價格,河北省物價局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精神,要求各電煤生產企業識大體、顧大局,嚴格執行…
長城網消息,為進一步規范煤炭市場秩序、穩定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價格,河北省物價局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精神,要求各電煤生產企業識大體、顧大局,嚴格執行國家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納入國家跨省(區、市)產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產煤省(區、市)自產自用的電煤,年度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2011年電煤合同有多個價格的,以合同雙方確定的最高實際結算價格為準)的5%。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降低電煤合同兌現率、高價搭售市場煤。發電企業不得抬價搶購、超過國家規定價格漲幅簽訂電煤合同。
河北省物價局要求各地物價部門要深入轄區電煤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認真核查、確定電煤生產企業2011年供各發電企業的電煤價格,以此作為2011年電煤基期價格。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地要建立電煤價格月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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