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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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江西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江西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煤炭資源,優化煤炭產業結構,促進全省煤炭行業持續安全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原則。通過政府推動、政策引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依法依規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
(二)堅持減少開發主體、做大做強原則。支持省屬骨干煤礦企業成為兼并重組主體,鼓勵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參與兼并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支持優勢企業兼并落后企業,也可結合實際采取小煤礦間聯合重組。
(三)堅持穩妥推進原則。成熟一個,重組一個,注重實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監管責任,確保煤礦企業安全穩定。
(四)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產煤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
二、范圍目標
(一)全省范圍內各類合法煤礦企業,但已關閉礦井不得納入兼并重組范圍。以股份制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主要形式,通過企業并購、轉讓、聯合、控股等多種方式進行兼并重組。國有企業之間的兼并重組也可采用資產劃轉的方式進行。
(二)通過兼并重組,全省煤礦企業數量明顯減少,生產規模明顯擴大,企業所屬各生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和在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之和應不低于30萬噸/年,但對兩個以上縣(市、區)內所有煤礦兼并重組成為同一個企業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可以降低為20萬噸/年,逐步形成一批生產規模60萬噸/年以上的骨干煤礦企業,全省原煤產量穩定在3000萬噸左右。
(三)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必須成為一個法人主體,承擔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開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及所屬各礦井都必須配備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兼并重組工作方案。各產煤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本地區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內容,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各設區市兼并重組工作方案于2012年6月底前,報省煤炭行業辦、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江西煤監局備案。
(二)制定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在與《江西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2008-2020年)》銜接基礎上,分礦區組織制定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于2012年9月底前,報省煤炭行業辦、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江西煤監局備案。
1.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礦區煤炭資源狀況;礦區內現有煤炭企業及所屬各生產礦井、在建礦井(含改擴建礦井和在建新井)的名稱、生產規模、煤炭產量、職工人數等基本情況;明確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和被兼并重組煤礦企業;明確兼并重組后煤礦企業的名稱,以及所屬各生產礦井、在建礦井的名稱、生產規模;明確各煤礦企業完成兼并重組的時間表。
2.在兼并重組工作中,如需對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主要內容進行調整的,必須由設區市政府組織重新審定,并報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如需對《江西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2008-2020年)》主要內容進行調整的,各產煤設區市應當及時將礦區總體規劃調整內容上報省發改委,由省發改委適時組織修訂。
(三)編制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總體規劃》。在各產煤設區市制定的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基礎上,由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定《江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總體規劃》,經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連同各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此項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組織實施兼并重組。按照各產煤設區市制定的兼并重組工作方案和礦區兼并重組規劃方案,由各產煤設區市組織各兼并重組主體煤礦企業與被兼并重組煤礦企業,在對各方資產進行評估或者雙方確認的基礎上,商談、簽訂兼并重組協議,明確新企業的股權結構,制定企業章程,落實企業注冊資本金,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配齊管理人員,落實主體責任,形成兼并重組后具有法人地位的新企業。各設區市政府要將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名單及時報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協議工作最遲于2014年底前完成。
(五)變更或重新核發相關證照。按照"成熟一個,辦理一個"的原則,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辦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企業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等證照變更或重新核發手續。此項工作最遲于2015年底前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尚未開發的新礦區,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依法向具備開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出讓礦區的礦業權。對已設置礦業權的礦區,鼓勵優勢企業對毗鄰區域進行礦產資源整合,符合規定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二)加大煤礦關閉力度。2014年底,凡生產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下、未簽訂兼并重組協議的煤礦企業,由礦井所在地政府于2015年底前依法組織實施關閉,國土資源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要對企業及所屬礦井依法注銷所有證照。關閉礦井的煤炭資源可優先配置給相鄰的煤礦企業。對在2014年底前主動提出關閉的煤礦,礦井所在地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予以適當經濟補償;對已繳納采礦權價款的礦井,可從分成的采礦權價款中安排資金用于支持解決該煤礦關閉后的遺留問題。
(三)維護和理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為保障兼并重組后各地區的利益,共享兼并重組成果,各地可鼓勵支持兼并重組企業在被兼并企業原注冊地設立子公司;在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
(四)加強財稅等政策扶持。對兼并重組后的新企業,優先安排技術改造資金,優先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立項,優先申報和爭取國家煤礦扶持項目,優先保障兼并重組企業的煤炭運輸。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及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年第4號公告)、《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3號公告)等規定執行。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主體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項目,各類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各產煤設區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省煤炭行業辦負責日常工作。各產煤設區市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相關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加快縣(市、區)兼并重組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將本地區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省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產煤設區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區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責任主體,要科學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煤炭礦區兼并重組方案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及時解決兼并重組中出現的問題。省煤炭行業辦作為全省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牽頭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省發改委要組織修訂《江西省煤炭礦區總體規劃(2008-2020年)》,支持兼并重組企業的項目建設,優先對兼并重組企業安排煤礦安全改造等資金計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財政廳做好兼并重組企業煤炭資源采礦權有償處置工作;省國資委要提出國有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資產評估辦法,并負責指導企業兼并重組中的資產評估處置;省財政廳要提出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有關財政政策;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要積極爭取和提出涉及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相關優惠政策;各證照頒發部門要做好完成兼并重組企業及所屬礦井各類證照的變更、重新核發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兼并重組主體煤礦企業要發揮技術、資金、人才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切實加強兼并重組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被兼并企業要從大局和長遠出發,積極主動參與煤礦兼并重組,通過平等協商,實現平穩過渡和互利共贏。
(三)確保煤礦安全。堅持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對兼并重組后企業所屬的各礦井,仍由原監管部門負責承擔安全監管責任。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兼并重組過程中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整改;煤礦進入兼并重組程序后,凡是礦井存在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缺位、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止生產。
(四)提高工作效率。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對于證照齊全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兼并重組后按變更名稱或轉讓變更一并辦理的簡易程序辦理證照變更手續。有關證照頒發部門應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在規定時限內盡快辦結有關證照變更或重新核發工作。
(五)維護企業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產煤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嚴格履行企業改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妥善處置債權債務關系,落實清償責任,確保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六)做好輿論宣傳。各產煤設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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