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六新政實施政策紅利集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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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3年的到來,證監會此前出臺的多項政策開始實施。中國證券報記者初步統計,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政達六項。政策紅利集中釋放,有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 這六項新政包括《非上市公…
隨著2013年的到來,證監會此前出臺的多項政策開始實施。中國證券報記者初步統計,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政達六項。政策紅利集中釋放,有利于提振投資者信心。
這六項新政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關于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證券公司治理準則》和《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
其中,證監會2012年10月11日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后股東可以超過200人。這標志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2012年11月16日,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
2012年12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明確了“薦股軟件”的界定標準,強調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012年12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改革基金產品審核制度。這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取消基金產品的審核通道,公司可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準備情況,上報產品類別和數量,將有利于縮短基金產品審核期限。常規產品按照簡易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另外,證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實施基金產品網上申報與審核的通知》,將于1月1日起啟動基金產品網上申報審核系統。
證監會同日發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戶資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2012年12月20日,證監會宣布《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放寬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條件,未來境內企業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的基礎上可自主向證監會提出申請。此前境外上市“456”門檻,即“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等硬指標成為歷史。
這六項新政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關于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證券公司治理準則》和《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
其中,證監會2012年10月11日發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后股東可以超過200人。這標志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2012年11月16日,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以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
2012年12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明確了“薦股軟件”的界定標準,強調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012年12月13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改革基金產品審核制度。這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取消基金產品的審核通道,公司可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準備情況,上報產品類別和數量,將有利于縮短基金產品審核期限。常規產品按照簡易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另外,證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實施基金產品網上申報與審核的通知》,將于1月1日起啟動基金產品網上申報審核系統。
證監會同日發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戶資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2012年12月20日,證監會宣布《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放寬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條件,未來境內企業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條件的基礎上可自主向證監會提出申請。此前境外上市“456”門檻,即“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并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等硬指標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