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上半年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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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煤礦必須按照國發〔2010〕23號文件的規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昨日(2月6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煤…
“所有煤礦必須按照國發〔2010〕23號文件的規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昨日(2月6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倒排工期,把任務、措施和進度落實到位,確保按期完成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任務。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山西省煤炭廳科技處了解到,在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上,由當地的機械生產企業、煤礦生產企業及其他單位合作完成,省煤炭廳科技處負責建設系統之前的設備采購監督工作等。
國家安監總局明確要求,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相應通知要求,優先建設避難硐室。避難硐室應當優先選擇專用鉆孔、專用管路供氧(風)等方式,為避險人員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
中投顧問煤炭行業研究員邱希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相關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的質量水平關系到避險系統的可靠性,統一招標、集中采購是保證設備質量的有效途徑。許多國家在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方面擁有豐富經驗,也已制定出安全系數高的設備安全標準,我國可多加借鑒,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設備檢驗標準,以統一標準對設備質量進行評估并篩選。“目前來看,緊急避險系統中最關鍵的部分是為遇險人員提供生命屏障的密閉空間,該空間對高溫、煙氣、毒氣等物質的抵御能力是建設中最為棘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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