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礦整治要建聯合執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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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礦問題由來已久。近年來,國家雖強力開展小煤礦整治工作,但仍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地方關閉礦井關而不死、監管不力,存在死灰復燃現象;一些地方資源整合不規范,以整合和改擴建為名拖…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淮北礦業(集團)董事長王明勝建議,關閉年產30萬噸以下小煤礦,進一步優化礦業權配置,建立小煤礦正常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煤炭行業安全持續發展。
王明勝說,受開采方式、技術裝備、管理水平、職工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安全生產問題成為我國小煤礦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近年來,各地煤礦所爆發的安全事故不斷出現,死傷人數逐漸上升,而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3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其次,小煤礦開采方式落后,采肥丟瘦,資源回收率一般只有10%至15%左右,生產過程中資源浪費現象十分嚴重;第三,與小煤礦資源浪費問題相伴隨的是小煤礦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問題;第四,有的小煤礦申請探礦權證之后,以探礦為名,行采煤之實。
王明勝建議,應當建立小煤礦正常準入和退出機制,完善配套政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提高小煤礦關閉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對應關閉的小煤礦已繳納采礦權價款的,應給予合理補償,確保小煤礦有序退出;對被兼并重組企業優先安排安全改造、產業升級等專項資金,鼓勵中小型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提高辦礦水平。同時,應著力提高辦礦門檻――在生產規模上,從嚴控制新建礦井的規模,停止審批/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礦前關后建;在產業技術上,通過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采掘機械化程度等措施,建立小煤礦正常退出機制。
王明勝認為,小煤礦整治還要建立長效機制,完善和落實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從重處罰、關閉取締、嚴格問責的措施,對問題突出的地方和企業要加強誡勉約談、警示通報、掛牌督辦,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王明勝還建議,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工作問責機制,對未按要求完成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目標的地方政府,嚴厲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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