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礦山需提交環境治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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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陜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新建礦山在生產開工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據了解,礦…
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陜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新建礦山在生產開工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
據了解,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指采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所存儲的資金。即使采礦權人存儲了保證金,仍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義務。新建礦山在生產開工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
辦法規定,保證金存儲數額依據核定的礦山設計開采礦種、開采規模、年限和礦山開采對地質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以下的,采礦權人應當一次性全額存儲保證金;采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首次存儲數額不低于應存儲總額的30%;一次性完成礦山治理的,經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可提取保證金的90%;采礦權人不按期存儲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存儲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機關簽發限期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治理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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