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鋼鐵涉18宗訴訟 廠貿銀三方保兌倉風險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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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潮之后,方知誰在裸泳。經濟形勢的持續低迷,終于把保兌倉業務模式的風險暴露在陽光下。 山東鋼鐵27日公告,公司牽涉到與興業銀行的18起鋼鐵貿易訴訟,涉案價值7億多元。而這18起案件…
退潮之后,方知誰在裸泳。經濟形勢的持續低迷,終于把保兌倉業務模式的風險暴露在陽光下。
山東鋼鐵27日公告,公司牽涉到與興業銀行的18起鋼鐵貿易訴訟,涉案價值7億多元。而這18起案件的緣由幾乎完全一致:山東鋼鐵為貿易商擔保,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山東鋼鐵及其子公司由此被追加為被告。
山鋼擔責?
在這18起訴訟中,有一起是發生在2012年。201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參加訴訟通知書》以及興業銀行上海市北支行《民事起訴狀》,其中原告為興業銀行上海市北支行,被告為山東鋼鐵濟南分公司、上海豪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
其余17起則發生在今年。在2013年3月21日至7月16日期間,公司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均為興業銀行濟南分行,被告除了山東鋼鐵、山東鋼鐵濟南分公司(原濟南鋼鐵)、山東鋼鐵萊蕪分公司(原萊蕪鋼鐵),還有福建天和建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與其他個人。
這18起訴訟,起訴原因大致相同:興業銀行向第一被告提供授信融資后,后者在購買鋼鐵支付完30%保證金后,未能按期補充保證金。山東鋼鐵作為擔保方,被追加為被告。
以興業銀行上海市北支行的訴訟為例,其與第一被告(上海中璞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原濟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濟南鋼鐵”)三方曾于2011年10月31日簽訂了《保兌倉業務三方協議》。約定原告以授信融資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資28500萬元人民幣,用于購買原濟南鋼鐵的鋼材,并開具收款人為原濟南鋼鐵、還款人為第一被告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直接交付原濟南鋼鐵。但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855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后,剩余融資款19950萬元人民幣未按期歸還。
興業銀行方面認為,結合各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應該追加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為被告。
山東鋼鐵則聲稱,公司非上述案件爭議的法律關系主體,根據原告、第一被告曾向原濟南鋼鐵出具的《承諾與說明書》,其中免除了其不執行三方協議的責任,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三贏”遇變
18起訴訟中,山東鋼鐵、貿易商與興業銀行均簽訂了《保兌倉業務三方協議》。保兌倉,這一在平日里備受推崇的業務模式,如今在經濟的“寒冬”里遭遇到了考驗。
所謂保兌倉業務,是指承兌銀行與經銷商(買方)、供貨商(賣方)通過三方合作協議,參照保全倉庫方式,即在賣方承諾回購的前提下,以貿易中的物權控制,包括貨物監管、回購擔保等,作為保證措施,而開展的特定票據業務服務模式。
對貿易商來說,其利用生產商的擔保擴大了訂貨量,還不承擔商品滯銷的風險。如果銷售商還能因訂貨量增加而獲得價格折扣的話,貿易商在保兌倉業務中無疑獲利頗豐。
而對生產商來說,貿易商的貨款已經全部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于是在生產商的會計報表上,既實現了銷售收入,又不存在應收賬款。
銀行則不但能得到手續費,還爭取到了優質客戶,又獲得了通常為半年的存款額。
以本案為例,鋼貿商向興業銀行交納一定的保證金(30%)后開出承兌匯票,且由興業銀行承兌,收款人為山東鋼鐵(或其子公司)。山東鋼鐵在收到興業銀行承兌匯票后,開始向物流公司或倉儲公司的倉庫發貨,貨到倉庫后轉為倉單質押。若鋼貿商無法到期償還銀行敞口,則山東鋼鐵負責回購質押貨物。
理論跟實踐往往有差距。據行業相關人士透露,由于生產商的倉儲空間有限,若等待銀行通知才發貨將提高存貨成本,因此有時候生產商會向銀行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部分銀行會選擇妥協,允許生產商在未收到銀行通知的情況下向貿易商發貨,并簽協議免除其法律責任。
事實上,保兌倉業務因為可達到“三贏”,已經存在并正常運作了多年。然而,濟南鋼貿商會會長高其友向經濟導報記者介紹,部分鋼貿商會利用授信融資額進行其他投資,因此若監管力度不夠,將存在潛在風險。
而持續的經濟低迷,終于使風險暴露。
具體到本案,高其友表示不了解具體情況,不便過多評論,但他指出了其中風險:生產商將收不到銷售商的現金,若在承兌匯票到期之前需要現金的話,生產商需在向銀行支付貼現利率之后才能將匯票兌現;此外,生產商還要承擔銷售商未繳足保證金的擔保風險———當貿易商不能繳存足額保證金而需要生產商補足時,盡管生產商是大型企業,也有可能違約,銀行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記者注意到,前述這18起訴訟中,第一原告大多為上海貿易商,其次為福建貿易商,山東本地貿易商很少。高其友表示,山東貿易商的銷售款都及時補給了銀行,基本不會發生違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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