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價并軌文件出臺 煤電聯動機制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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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于本月20日下發了“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明確了取消重點合同煤,煤炭價格并軌的政策方向。 記者于華鵬本網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國務院辦公廳于本月20日下發了“…
國務院辦公廳于本月20日下發了“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明確了取消重點合同煤,煤炭價格并軌的政策方向。
記者 于華鵬 本網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國務院辦公廳于本月20日下發了“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明確了取消重點合同煤,煤炭價格并軌的政策方向。
“意見”認為,今年以來,煤炭供需形勢出現了近年來少有的寬松局面,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差明顯縮小,一些地方還出現倒掛,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改革的條件基本成熟,為此推進改革。
記者看到,相比此前的兩版修改稿,最終的“并軌方案”對于合同的期限給予了模糊處理,只提出鼓勵簽訂中長期合同,此前,修改稿認為合同期限應在3-5年比較合適。
根據“意見”,最終的方案稱,“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合同,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發展改革委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確定價格,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
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煤電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干預。委托煤炭工業協會對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匯總,運輸部門要組織好運力銜接,對落實運力的合同由發展改革委、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對于比較敏感的價格傳導機制,即煤電聯動機制,最終方案提出了具體的聯動方案。
意見稱,“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鑒于當前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格接近,此次電煤價格并軌后上網電價總體暫不作調整,對個別問題視情況個別解決。”
該聯動機制與2004年施行的煤電聯動政策有較大改動。按照當年下發的《關于建立煤電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比前一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相應調整電價,而且,電力企業要消化30%的煤價上漲因素。
記者看到,除了并軌煤價和提出具體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意見”還提出了“形成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和“鐵路運輸保障”的細節。
“意見”稱,下一步將加快健全區域煤炭市場,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國煤炭交易市場,形成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區域煤炭市場為補充,競爭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研究制定交易規則,培育和發展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與此同時,推進電煤運輸市場化改革。根據“意見”,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要合理配置運力并保持相對穩定,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合同適當優先保障運輸。
特別的,要求“鐵道部要周密制定電煤鐵路運輸管理辦法,進一步建立公開公平的運力配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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