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專家吁礦業企業及時興建冶煉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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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吁政府對未及時興建冶煉廠的企業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以推動國內外礦業企業在放寬精礦出口3年時間內抓緊投資興建冶煉廠。 中新財經雅加達1月15日電(記者顧時宏)印尼專家近日呼吁政…
近日呼吁政府對未及時興建冶煉廠的企業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以推動國內外礦業企業在放寬精礦出口3年時間內抓緊投資興建冶煉廠。
中新財經雅加達1月15日電(記者顧時宏)印尼專家近日呼吁政府對未及時興建冶煉廠的企業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以推動國內外礦業企業在放寬精礦出口3年時間內抓緊投資興建冶煉廠。
當地《雅加達郵報》日前援引印尼能源和礦業高級分析師庫爾杜比的話報道稱,印尼政府放寬原礦出口禁令的決定是可理解和可接受的,將有效避免對國內礦業企業和礦工造成嚴重影響,也將有效緩和對印尼經濟的沖擊,因為冶煉廠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建成。但印尼政府應出臺相關配套規定,對未能在3年寬限期內完成冶煉廠建設的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例如,應要求繼續出口精礦石的企業(如美國自由港和紐蒙礦業公司)簽署“捆綁協議”,如果未能及時興建冶煉廠,其礦業開采工作合同將自動終止。
印尼礦業協會專家布迪表示,印尼政府確實有必要就放寬出口禁令制訂相關配套政策,以確保2017年所有企業都能按照要求興建冶煉廠。
根據2009年印尼頒布的《煤炭與礦物法》規定,為推動印尼礦產品加工中下游產業發展,2014年1月后在印尼采礦的企業具有就地加工冶煉的義務。2012年上半年,為避免全面禁止原礦出口前的過度開采,印尼政府開始限制原礦出口,對65種金屬礦采用配額許可制度,并征收20%出口稅。
礦業法頒布已近5年,但由于印尼基礎設施落后和就地冶煉所需投資較大,大部分企業處于觀望狀態。雖然已有近300家企業提出興建冶煉廠的申請,一些企業已啟動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準備工作,少數企業已開工建設,但大部分企業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興建冶煉廠。是否按時執行新礦業法有關規定,一直成為印尼業界爭論的焦點。
由于去年以來印尼出口表現不佳,貿易逆差和經常賬戶赤字壓力增大,印尼政府有關部門試圖通過新礦業法中的“漏洞”,努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尋求變通方法,避免全面禁止原礦出口對印尼經濟造成過大沖擊。
根據內部協調會議,印尼政府將放寬原礦出口政策,允許粗加工精礦再繼續出口3年(至2017年),并據此修訂2010年第23號政府條例和2013年第20號能礦部長條例(該條例為2012年第7號能礦部長條例的修訂版)。其中,允許出口的銅礦產品純度從原來的99.9%下降為15%的銅精礦;錳鐵礦產品純度從原來的60%下降為40%的錳精礦;鐵礦產品純度從原來的90%下降為56%。而業界提出的鋁礬土放寬至35%—45%和鎳礦放寬至1.6%的建議被否決。
目前有關方案已報印尼經濟統籌部審核,最終將由蘇希洛總統簽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