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鋼集團公司規范創新平臺和技術創新聯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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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創新研發能力,有效利用國家相關科技政策,規范酒鋼集團公司各類創新平臺、技術創新聯盟的建設及管理,酒鋼集團公司制訂了《創新平臺和技術創新聯盟建設管理細則》,用于管理酒鋼集團公…
為提升創新研發能力,有效利用國家相關科技政策,規范酒鋼集團公司各類創新平臺、技術創新聯盟的建設及管理,酒鋼集團公司制訂了《創新平臺和技術創新聯盟建設管理細則》,用于管理酒鋼集團公司及其專業化中心、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實際控制的子公司(以下均簡稱成員單位)各類創新平臺和創新聯盟。
創新平臺是指國家行政部門認定的專業科研機構,主要包括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創新平臺建設建議來源為酒鋼集團公司科技發展規劃、科技工作計劃;上級主管行政部門創新平臺建設規劃;各成員單位自行提報的建設計劃;酒鋼集團公司根據產業板塊發展需要安排。
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可組織成員單位策劃和申報創新平臺,成員單位也可以自行策劃和申報本單位創新平臺,并開展平臺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負責以酒鋼集團公司名義建立或加入的創新聯盟的建設和管理,成員單位自行建立或加入的創新聯盟的建設和管理由本單位自行負責。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整理匯總各類創新平臺的建議,根據各類創新平臺的特點,對建議進行分類,確定申報平臺類別和名稱,同時根據該類平臺申報條件進行篩選審查,對具備申報條件的創新平臺建設建議納入臺賬管理。對已確定申報的創新平臺,由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形成申報方案,報酒鋼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經酒鋼集團公司審批通過的創新平臺申報方案,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主管行政部門的具體要求,制訂具體的申報計劃,結合擬申報創新平臺的產業分類及專業特點,指定相應的依托單位作為創新平臺的責任主體。
技術創新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創新聯盟成立的條件為:根據酒鋼集團公司產業發展、關鍵技術研發需要;根據高校、科研機構研究方向或課題的需要;根據政府對各類產業調整的要求。
酒鋼集團公司根據發展需求牽頭組織創新聯盟時,由決策咨詢機構確定聯盟成員,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邀請和溝通協調,相關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聯盟協議;酒鋼集團公司被邀請加入創新聯盟時,經酒鋼集團公司決策咨詢機構審批同意后,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辦理相關締約手續;聯盟成立前要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要指明創新聯盟的發展方向,落實各締約方之間的任務分工和責任主體,明確成果及知識產權的分配、創新聯盟運行相關費用承擔方等事項,聯盟協議必須由各締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共同簽署方可生效;聯盟協議在簽署前,應經過酒鋼集團公司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方可簽訂。在此過程中,創新聯盟各締約方根據需要,積極組織開展相關的技術交流、技術培訓等活動;酒鋼集團公司作為聯盟締約方的管理職責由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分工任務由創新聯盟相關專業領域對應的單位負責;聯盟各締約方之間各類技術交流材料,各負責單位應先向酒鋼集團公司科技主管部門提報,通過審核后,方可對外報送。